政府回购制度提升经济适用房使用效能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06-10-14 | 浏览:2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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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在北京市规划委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规划提出,经济适用房将探索建立取消直接上市,而是由政府回购制度,避免一些人用其牟利。
———《新京报》
经济适用房面对的是低收入人群,但是低收入人群并非一个固定的群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与人们的努力,当其中部分人迈入中高收入阶层,具备自我购置或租住条件更好房屋的条件之后,就不适宜继续居住在经济适用房中。这样就需要一个经济适用房的退出机制。显而易见的是,如果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销售,经济条件得到改善的住户即便不再居住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屋也会落入并不需要居住这类房屋的人手中,而更多对经济适用房屋具有需求的困难户依然要望“房”兴叹。如果禁止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实施经济适用房政府回购制度,条件得到改善住户退出的房屋就能继续发挥扶助困难群体的效用,经济适用房的使用效能就能得到提升。
一直以来,利用权力倒卖或者伪造材料欺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屡禁不止,说到底是因为购买之后转售可以获取很高的利润。有些人居住在自购的商品房或福利房中,另一方面又通过弄虚作假转卖经济适用房赚钱,这种现象无疑是对于那些应该入住经济适用房却被挤占机会的低收入者的不公。如果禁止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居住者只有权居住而无权出售,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牟利的“财路”就可被截断,这样自然可以减少购买经济适用房上的弄虚作假行为。
另外,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资金来自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尽管纳税人缴纳的税款通过建设经济适用房而被部分用于并非所有人都能享用的住房保障无可非议,但是并非困难人群却占据经济适用房甚至用以牟利,无疑就是对广大纳税人财富的掠夺,也是对于他们本能得到的其他方面福利的减损,而且难免会对他们的纳税积极性产生消极影响。而作为纳税人税款代管与使用机构的政府,有义务保证纳税人税款的使用质量,因而通过完善制度让经济适用房只在困难人群中使用并流转,应当属于政府的应尽职责。
必须看到的是,尽管政府应当承担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的责任,但是财政资金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过快建设新的经济适用房容易成为政府不胜负荷的包袱。即便抛开政府的资金投入负担不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速度可能也永远跟不上人们居住需求的增长,所以在政府逐步增加经济适用房建设数量的同时,已经建成有人居住的房屋应当尽可能地实现循环利用,以*限度地提高它们的使用效能,让更多有需求的人早日实现有房居住。
(作者:魏文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