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月余,"165号文"终于下发,将原九部委的十五条细则中"9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70%"的"70%",落实为"住房总面积的70%"。7月13日下午,当《财经时报》从建设部证实这一消息时,随即告知北京的一位规模不大的开发商,他长长出了一口气:"这样就灵活多了。"
他用了"灵活"这个词,意味深长。可以理解为,政策不再硬邦邦的,有所松动了;也可以理解为,他们的"操作空间"大多了。
困扰了地产商们一个多月的那句话,在"十五条"中的原始表述是:"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这个表述有歧义:到底是每个项目中的"90平方米以下"都必须占70%,还是在一个地区(城市),所有项目的总量核算中占70%?
两种理解方式看起来区别不大,但对开发商来说却有天壤之别。单项目的70%意味着,每一个开发商的每一块地,都必须给小户型留出七成空间;但假如按一个城市总量核算,则至少政策上有空间,可以让某些开发商继续开发他们的大户型--理论上单个项目可以100%超过90平方米--只不过需要其他项目,补足70%的差额。
其实从一开始,我们就不该认为,九个中国国家部委,会在原应严谨无隙的政策文本中,在如此关键的硬性指标上,犯了如此"低级"的错误。正确的理解是,这原本就是个预留的"活口",政策的制定者还需要"察言观色":要看看开发商的反应,看看市场的走势。然后在这个"活口"中,两害相权取其轻。
决策者的苦心可以理解,毕竟现在的房地产市场,一方面已经在大多数地方成了经济的"支柱";另一方面,这个"支柱"里蕴含的风险,已经可能危及经济全局。投鼠忌器,却不得不"投"。
可以预见的是,各地方在"165号文"下发之后的短时间内,都将迅速出台地方的实施细则。过去的这一个多月,地方和开发商一样,都在苦苦等待上面"定调"。也可以预见,各地方会谨遵"165号文"的精神,把70%这个指标,落实到地方总量的核算中。
只是迫于市场压力"先行一步",已经把"70%"落地为"单个项目"的深圳,不知道是不是会修改其细则,以使其"符合中央精神"。
真正的问题是,"165号文"一出,原本硬邦邦的"70%",一下子变得模糊不清了。
对单个项目进行约束,是简单又易于操作的。批给你这块地能建10万平方米的房子,那么必须有超过7万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过线了,板子就会打到你的屁股上。
但以地区总量进行核算,就会平生出更多的问题。
例如,总量70%,是以1个月内开发的土地为"总量",还是3个月、1年或者3年?哪些项目、多大户型占多少比例,是规划部门说了算,还是审批部门说了算?或者是若干"有关部门"和开发商"商量着"算?谁来对这个地区已建、在建或将建的那些项目,进行户型的统计和监管?如果大户型超限成了事实,是该打地方政府的板子,还是打开发商的板子?
至少到现在我们还无法知道,即使按套数算,北京市现有的住宅中,到底有多大的比例在"90平方米以下"。何况要弄清楚的问题更复杂:是这些"90平方米以下"的总面积,在所有住宅总面积中的比例。
以中国房地产发展的速度,要动态核算某一地区某种户型的住宅总面积,应是一个工作量巨大的工程。而对其监管,也可能就成了若有实无的程序。
还有一个问题,这个"70%"是在土地转让之前事先规划限定呢,还是土地转让之后再行规划?
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有关部门尽可以在土地出让之前,就规划好这一地块的户型限制,然后再把这块土地或招标或挂牌。但到了具体操作中,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问题。
此前开发商偏好大户型,正是看到了其中的利益。土地出让之前不限户型,商人们自可以衡量利弊,在拿地之后自己做主。但是限定了户型之后,情况就会有变化。
可以假设这样一个场景:按照70%的规定,规划部门设定A地块是大户型的,B地块则是小户型的。在招标中,A地块转让成功,并且按照规划可以施工;但是B地块,因为无利可图而流标--这时候,70%的规定就已经成了空文,那么土地部门是该严守规划,把B地块低价卖出,还是更改规划以卖个好价?毕竟土地流标并不少见。
若在土地转让之后再行限制户型,那么在有关部门的量裁权和开发商的市场行为之间,又当如何平衡?如何维护市场的公平、谁来监管并杜绝由此产生的腐败行为?
依照无数次的"前车之鉴"看,"165号文"口子一开,原本看似严厉的"新政",*终的命运,可能是再次落为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