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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停车费豪车被盗 长沙法院判定物业不用赔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10-09-17 | 浏览:1896 ]

文章来源:湖南在线

39万元的豪华车在小区内被盗,车主张先生状告物业公司要求索赔。记者昨日从受理此案的雨花区法院获悉,此案已经判决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记者采访了该院相关法官,以近期审理的物业纠纷案件为例,为市民朋友们遇到类似情况支招解答。

  小车被盗要求物业赔偿15万

  某小区业主张先生花了39万元购买了一台小车,并按规定每季度向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停车占地费600元。今年年初,张先生的小车在小区内被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尚未查出犯罪嫌疑人。张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被盗车辆的经济损失15万元(保险公司已经赔偿24万元)。

  雨花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张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而非车辆保管关系。由于张先生没有提出物业公司未尽到约定的安全保卫义务且因此造成车辆被盗的证据,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费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

  “小区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该不该赔、该赔多少,其关键的因素在于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雨花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一旦双方的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物业公司又存在保管不善的情况下,业主就可以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车辆被丢失的赔偿责任。

  该法官建议,在丢车纠纷发生后,应当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确认合同的性质:场地租赁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只是业主交纳停车费用,物业公司提供场地;而车辆保管合同除了租赁合同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物业公司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

  保管合同不成立如何追究物业

  但是,车辆保管合同不成立并不意味着业主就无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了。因为物业公司还承担对小区安全保障的合同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就停车管理服务上有明确的约定或服务标准,或对小区的安全保卫有明确约定,在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责任并因此造成业主损失的情况下,业主可以基于物业公司的违约而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