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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发布 中介吃差价被严令禁止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06-11-02 | 浏览:2500 ]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这是今天发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简称“规则”)中明确提出的。

今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和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会长宋春华联合发布《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

《规则》中对房地产经纪的有关重要用语,如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居间、房地产代理、佣金、差价等进行了定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原则、对委托人职责、同行关系、保守秘密义务、明示事项、信息报告与披露、交易资金管理、佣金收取及禁止行为等内容进行了说明和规定。

而《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主要包括《房屋出售委托协议》、《房屋出租委托协议》、《房屋承购委托协议》、《房屋承租委托协议》四个合同文本。

经纪机构不得赚取差价

《规则》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佣金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赚取差价及谋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经纪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应当收取佣金,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已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事先未与委托人就经纪服务费用达成约定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刘志峰:经纪机构应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管理客户资金

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在会上指出,从2002年组织房地产职业经纪人资格考试以来,全国已经有24322人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二手房源通过经纪机构销售的比例在某些地区已经超过50%。但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问题还十分突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老百姓一提到中介就想到“暗箱操作”、“黑中介”等,社会对于经纪行业存在严重不信任的心态。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方式:

1. 经纪机构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真实

2. 虚构房地产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3. 在房屋租赁中采取“高进低出”、“短付长出”等手段骗取、侵占客户的房租,甚至卷款潜逃

4. 有的擅自挪用客户购房款,或采取拖延支付交易资金的方式,从事房屋收购、盲目扩张或其他投资,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5. 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出现明显对委托人不公平的条款,甚至于霸王条款,取得不正当利益

6. 低价购进、高价售出等方式赚取差价

刘志峰说,7月以来,各地加大了对不规范经营机构的整顿力度,今后,将实行信息真实披露的制度,经纪机构要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按《规则》中的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件,对于房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了解委托出售或者出租的房屋的坐落、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周围环境等信息,要求其如实提供相应的房屋权属等证明,并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向其说明其中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及对交易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房屋承购人或者承租人委托的,应当向其详细了解意向承购或者承租的房屋的区位、价位、面积、户型、新旧程度等需求信息。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向承购人或者承租人提供经过调查、核实的标的房屋信息,如实地向其告知标的房屋存在的瑕疵,协助其对标的房屋进行查验。

同时,刘志峰提到加强交易资金监督的问题时刻意重复道:经纪机构不得管理客户交易资金,以杜绝挪用、占用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的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网上查询

今后,社会大众可以登录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系统在线(jgsb.cirea.net.cn)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人的基本信息、人员信息、财务信息、规模信息、业绩信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实力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能力做出判断,了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不良行为,从而降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