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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应稳步推进

[ 信息发布:劳动报 | 发布时间:2019-05-23 | 浏览:3102 ]

“房地产税定位是否准确;制度是否合理;征收管理是否可行。”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在“新时代房地产税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的发问引来了不少讨论。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和上海财经大学共同主办,来自多个高校和学术机构的财税和法学专家共同探讨了房地产税立法的诸多问题。

  记者获悉,所谓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房地产税,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税收体系,主要涉及十多个税种,涵盖了开发建设、房产交易和保有三大环节。也就是说,房产税只是房地产税中的一环。

  目前,房地产税尚未立法。而房产税早在2012年就在上海、重庆等城市试点,已经执行了7年。根据财政部数据,2018年房产税征收额为2889亿元。不过,个人缴纳房产税的并不多,主要的征收对象是企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稳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对此,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富强指出,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涉及房地产的是11个税种,要开征房地产税,应该以将全部房地产的税费清理合并为前提,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才能制定房地产税法。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张学诞指出,房地产税制设计中面临一些难点问题,比如征税范围、免征额和税率等。他认为,在免征额上,设计一个免征面积比较合理,而不是按照套数。“在立法的时候可以定得宽一些,因为具体执行的时候还是应该由地方来执行,同时还可以设定给地方一定浮动的权限”;在税率上,要分生产用房和住宅,生产用房设定为0.8%-1.2%,居住住宅设定为0.2%-1.2%。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文建议,设置应税面积为计税依据时,也可以考虑对*套房子即自住房免税;税收优惠方面,可对房主自住房实行低税率。

  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指出,在立法模式方面要房地一体,逐步优化完善具体的从量、从价和套数,还有税率设计、评估方法和针对特定情况税收的政策。“光推房地产税可能还不行,房地产税的估价核价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实行按房产现值统一从价计征。”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张平也建议,房地产税立法应采取渐进改革的路径,初期税率低、减免高,不至于对房地产市场造成很大冲击。减免逐步降低,税率逐步提高,逐步地过渡到理想的房地产税制。以上海和北京为例,以低税率、高减免起步,如税率为0.1%-0.2%,人均减免200万元-300万元,结合纳税能力和纳税意愿,逐步降低减免额度,逐步提高实际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