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到底是否需要提供“单身证明”,长期以来成为许多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省住建厅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各地在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新规 不再要求卖房人出具“单身证明”
6月12日,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我省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房管办),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
昨日下午5点多,记者在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场交易大厅看到,市民在办理二手房买卖的过程中,房管部门已经不再要求卖房人出具“单身证明”,只需如实填写房屋转移登记询问记录即可。
该大厅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省住建厅通知精神,从昨日起,该大厅开始执行新的规定,市民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如果卖方为单身的,不再要求其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但是要填写询问记录。对于有婚姻关系的申请人,其仍需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确认,比如结婚证等证明,且在卖房时,仍需其配偶到场签字认可。
隐忧 若有人背着配偶卖房子咋办
昨日下午,市民王先生在排队等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对于不需再出示单身证明,他表示认可,同时也表达了一丝隐忧。
王先生说,新的规定对于绝大多数正常办理房屋买卖业务的市民来说,简化手续当然是好事,也不会产生什么纠纷。但对于一些别有企图的人来说有了可乘之机。他举例说,如果房产证持有人背着房屋产权隐形共有人卖房,在填写询问记录时“谎称单身”,就可以把房子偷偷卖掉,这种情况无疑侵犯了隐形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会给家庭带来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也会增加社会矛盾。
市民李女士表示,在夫妻婚姻关系稳定且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署谁的名字真不重要,但对于有些“问题”家庭来说,特别是弱势一方,则应多个心眼,防止无形中权益受到伤害。
记者调查发现,在现实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实权利人与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突出的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房屋常常仅登记在一方名下。
提醒 共有产权人可在房产证上增名
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取了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该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但夫妻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房产部负责人高虎律师表示,在当前社会诚信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房屋转移询问记录并不能真正反映当事人的实际情况。
他建议,首先应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对于存在共有关系的不动产,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对共有人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共有人的利益。
若确实发生共有权利被侵害的情况,受害人应尽快采用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措施,查封冻结相关资产,保证后期判决的执行,以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