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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个税“靴子”落地 二手房市场走向何方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06-07-31 | 浏览:2802 ]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108号文,从不同角度“点击”了二手房转让个税征缴的各种要素,似乎撒下了一张疏而不漏的大网。规定之细,显现出国家要严格征管二手房个税的决心。

“严”字当头

本月初,北京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曾经对京城将强征二手房交易个税的传言进行辟谣。他表示,二手房交易是否缴纳个税,并不影响办理产权过户。当时他还暗示:“不应该搞试点,而应该在全国*推行。”

时隔不到一个月,“强征”之言即被国税总局坐实。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刚刚看到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北京地税局将根据国税总局的要求严格征管。

108号文全称为《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房地产交易场所要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暂不具条件的,应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收。

“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的思路无疑为强制征收奠定了基础。业内人士称,此政策条文表明,将要实行的个税征收政策将与契税征收一样,进行“先税后证”强制征收。

国税总局解释,对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税的基本政策始终未变,108号文只是对原有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国税总局权威人士指出:“严格地说,无所谓强制征收,税法规定征收的都应征收,如果应缴未缴的,税务机关有权补征并做相应惩罚。”

有关专家还表示:“从成熟市场来看,涉及个人房产的相关税种都是征收重点,对于这种趋势,我们应做好接受的心理准备。”

执法力度会增强

国税总局有关人士认为,过去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不力,是因为个人转让住房发生的相关费用扣除标准不够明确,各地执行不一;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

108号文对二手房个税征收条件作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并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和装修费用等;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倪红日表示,108号文有两大看点,一是细化了有关规定,使得现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同时减轻了纳税人税负;二是强调严格征管,增强税收执法力度。

“靴子”落地后的市场走向

专家分析,在目前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之下,108号文应该会得到严格的执行,不会像以往那样推行两三个月后就“无疾而终”。

“虽然个税税率高达20%,但是个税影响将不会超过营业税‘两年变五年’对市场的影响。”我爱我家公司的专家分析,首先,营业税为全额征收,而个税仅为差额征收;其次,个税征收中有税费抵扣项目,如装修费、合理费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等。

北京中原物业总经理李文杰表示,从目前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情况看,供给明显不足,征收二手房个税可能会产生两个后果:卖方考虑成本提高而不“出货”,或者卖方将二手房交易税转嫁给买家。前者将减少供给,后者将直接提高价格———二手房价上涨似乎成为定局。

我爱我家公司的专家则表示,营业税和个税政策都已明晰,未来的市场预期与市场走势会变得更加稳定。在经历过一轮短暂的观望后,二手房市场仍然是该买的买,该卖的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