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日发布数据称,2014年,全国计划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700万套以上(其中各类棚户区470万套以上),基本建成480万套。截至8月底,已开工650万套,基本建成400万套,分别达到年度目标的任务的92%和83%,完成投资9500亿元。
据悉,为保障完成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今年7月起开展了覆盖全国各市县、每个项目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巡查工作。到8月底,已巡查了134个地级以上城市、390县(市、区)、2509个项目。
住建部部长陈政高在近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巡查汇报会”上指出,今年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进展良好,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省份到现在资金还没有完全落实,一些项目还没有开工;一些地方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出现部分闲置;一些地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使用功能、质量存在问题;公租房运行体制、机制尚不完善。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陈政高要求,一是要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不动摇,集中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保开工、保建成,未开工的9月份必须全部开工。二是在棚户区改造中既要注重实物安置也要注重货币安置,在公租房保障上既要注重实物配租也要注重租金补助。三是继续加大巡查力度,部机关各司局对所负责巡查的省份,要一包到底。四是要做好明年工作的准备。
他表示,明年要继续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合理确定建设任务;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打一场攻坚战;进一步研究完善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的使用和管理体制机制;要为明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做好资金、土地等方面的准备。
近日,省住建厅出台方案,将有序推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的长效机制。
“两房”并轨统称购置型保障房
方案指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后统称为购置型保障房。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各市区应根据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并轨后已轮候保障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
并轨后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统一并入购置型保障房规划目标和年度计划指标。2014年以前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房源,且已确定购置对象的房源,可按照原有政策管理;对未确定购置对象的在建项目亦可按并轨后政策执行。
一户住房困难家庭限购一套购置型保障房
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且无房的大学生以及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当地购买购置型保障房,且只能购买一套。优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原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具体收入及购买对象条件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各市区应建立起并轨后购置型保障房统一的申请受理机制。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及相关要求按原规定执行。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
售价参考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90%
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在土地出让前,应明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将其纳入出让合同。套型建筑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保障对象可根据家庭人数和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价格的90%左右确定,具体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确定。
实施共有产权个人购买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置型保障房的产权中,个人产权为基准价中的个人出资部分,政府产权为土地出让时的前置条件所包含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减免部分。各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持有政府产权份额部分,共有产权份额应在权属登记时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体现面积越大政府资助越少、面积越小政府资助越多的原则,具体比例各市区可根据实际确定。
对新建购置型保障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燃气、通讯等商业收费也要适当进行优惠。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鼓励企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运营。
鼓励企事业单位等自建购置型保障房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将自有用地用于购置型保障房的建设。各地也可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购置型保障房建设项目。
严格转让管理 违法违规骗购行为将严查
购置型保障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首先由政府优先回购,5年后方可自由转让,转让的收入,应当按照产权比例进行分配。政府要将转让的收入连同增值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凡将购置型保障房转让的保障对象,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通过隐瞒家庭住房状况、伪造相关证明等方式,弄虚作假,骗购购置型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一经查实,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收回所购房屋,取消保障资格。对在购置型保障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