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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规划区内将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

[ 信息发布:jqfdc | 发布时间:2010-11-17 | 浏览:1885 ]

2011年1月1日起,《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将正式施行,同时《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废止。如何遏制日益严重的城中村无序加盖民房问题?新条例给出了措施——城市规划区内将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

单家独户建房

如何减少新的城中村出现?《条例》实行了乡村规划许可制度,对城市规划区内与规划区外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符合国家规定占地面积的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对已建成的村民住房改造,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特别是“五区一港两基地”内的村庄改造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的原则,集中进行建设。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镇、乡、村庄规划实施,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同时,对乡村建设的规划报批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杜绝“拉链工程”

新建道路应预埋管线

如何杜绝城市路面像拉链一样被反复开挖,给市民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同类管线同槽同井”;“城市建成区内架空的高压电力、路灯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应当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目的是为了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城乡规划实施

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的实施情况,接受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查制度,对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实施城乡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监督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

同时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规定:“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另外,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部门如何配合执法方面也都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强拆费用由违建单位

或个人承担

《条例》规定,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可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也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保护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特色

新《条例》突出了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在规划实施中,“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经组织专家论证并公告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

“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前,应当先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对影响城市景观和历史风貌的临时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

同时还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区周边进行的建设工程,其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园林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